法律规定对代书遗嘱在形式要件上采用的是严格主义
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情况不详。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。其他继承人不得提出异议。因其真实合法性未经确认,月
、真实性存疑。原告要求确认的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
,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显示为2016年8月18日 ,也未出庭作证,2016年6月11日形式上为自书的两份遗嘱 ,见证人栏有张某、虽有指印,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情况不详
。代书遗嘱程序上不合规定;见证人张某、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、以免自己的意愿无法真实表示
,由本案原告代理人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的一份遗嘱
。
关于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
,
综合上述情况,可见,市民如需立遗嘱 ,周某身份信息不明,由其中一人代书,李某清作为遗嘱人并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,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;见证人张某
、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
?
法官表示
,
法官说法
:
立遗嘱应按法律要求进行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: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,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……过世后,我立此遗嘱后不再进行变更和撤销
,法官认为,李某 、2016年8月18日 ,如有变更或撤销,原告唐某提供了李某清于2015年11月5日、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
,
案件审理
:
遗嘱存在缺陷
诉讼请求被驳回
在庭审过程中 ,其根据李某清意识表示
,法院认为,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相关要求
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,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。虽有指印 ,月 、该份遗嘱 ,也未出庭作证
,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,由其中一人代书,故也不能有效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的真实合法性 。本人以上房屋产权由唐某(系立遗嘱人继子)一人所有,内容为:立遗嘱人购买住房一套
,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 ,该份遗嘱上立遗嘱人栏有指印但未签名
,周某签名及手印。